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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

夫妻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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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費

贍養費是一種「生活補助費用」,不像扶養費是義務,也並非其他,例如外遇侵害配偶權等損害賠償金。

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特別約定贍養費事項,事後若想請求對方給予贍養費→除非雙方同意,不然不能強行請求!

要特別注意!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註二),贍養費的債權時效性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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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 1012 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