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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離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婚約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結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父母子女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
傷害人之身體安全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詐術騙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非法取得他人財產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乘他人急迫獲取利益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他人婚姻及家庭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