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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之監護

監護法

未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Guardianship

監護權官司

當婚姻走到盡頭,小孩子是您唯一的支柱,難道比較弱勢就搶不到監護權?!為了幫您守住自己小孩,我們全力提供協助!

監護權到幾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年齡會延續到小孩年滿20歲,成為民法上認可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要歸哪一方時,並不是以父母親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How to win

如何打贏監護權官司?

想到監護權,很多人第一個疑問就是,如果我錢賺得比對方少,這樣還拿得到小孩監護權嗎?
其實錢不是最重要的準則,實務上,考量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因素後,將小孩的生活變動壓到最低,建議想要打贏監護權官司的父母,可以依據下列條件做準備:
1.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2.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3.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4.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5.手足同親原則,6.主要照顧者原則
7.善意父母原則,8.心理上父母原則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 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 109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