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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至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只要有以書面約定、並且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蓋章,再到戶政單位登記就行了。雖然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要怎麼寫,但有許多約定是白紙黑字寫了也無效的,加上當事人對法律的不了解,很可能會簽下讓自己懊悔的條件、或是因為條件不清不楚而引發紛爭,導致離婚後得回頭打官司,判決結果還不一定對自己有利。